当事人:阳山县唐家燃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名称:唐*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23******RY60
住所(地址):阳山县岭背镇莲花村******号
本单位于2023年9月1日对阳山县唐家燃气有限公司涉嫌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投资建设位于阳山县岭背镇莲花村的液化石油气储存充装站项目,该项目于2022年7月份开始建设,总投资127.5万元,现场检查时该项目未完成建设,处于设备安装阶段,尚未投入运营生产。经核查,该液化石油气储存充装站项目为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而你(单位)未依法编制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以上违法事实有2023年8月25日《现场勘验笔录》、2023年8月25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相关书证等证实。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有关规定。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
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你(单位)的违法行为适用《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中“违法行为: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类;建设项目地点:一般区域;建设情况:设备安装阶段;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2个月以上;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1次;配合执法调查情况:配合调查,裁量的计算方法为: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建设项目总投资额×5%。”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确定你(单位)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档次为一般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止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中“违法行为: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裁量起点20%;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类,裁量权重0%;建设项目地点:一般区域,裁量权重0%;建设情况:设备安装阶段,裁量权重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2个月以上,裁量权重16%;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1次,裁量权重0%;配合执法调查情况:配合调查,裁量权重0%,裁量的计算方法为: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20%+5%+16%)×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275000)×5%。”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建设项目投资总额127.5万元的百分之二点零五罚款贰万陆仟壹佰叁拾柒元五角(26137.5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和账号(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18日
受送达人:
年 月 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阳山分局 2023年10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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