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山县水利局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阳山县阳合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
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准予变更行政许可。
一、项目基本情况根据申请材料,阳山县黎埠镇50MW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位于清远市阳山县黎埠镇鲁塘村附近,2020年10月27日,我局以阳水批〔2020〕46号文批复了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本项目于2020年9月开工,计划2023年12月完工。原建设方案受场地条件限制,原主体工程设计方案建设位置和建设内容等均发生了变化。本项目发生重大变更的内容为:线型工程山区、丘陵区部分横向位移超过300米的长度累计达到该部分线路长度的20%以上的;开挖填筑土石方总量增加30%以上;植物措施总面积减少30%以上。
二、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主要审核意见
(一)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变更为83.72公顷。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南方红壤区建设类项目一级标准。
(三)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8%,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7%,表土保护率92%,林草植被恢复率98%,林草覆盖率27%。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分区防治措施安排。
(五)同意建设期水土保持补偿费为50.23万元。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规范水土保持 补偿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21〕231号)征收标准按每平方米0.6元计征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180 号)规定,该项目免征省级以下收入水土补偿费45.207万元,由县级代征收上缴中央的水土保持补偿费5.023万元。
附件: 实施阳山县黎埠镇50MW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告知书
阳山县水利局
2023年9月11日
附件:
实施阳山县黎埠镇50MW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告知书
我局对你公司提出的关于阳山县黎埠镇50MW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申请作出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为依法实施该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的相关规定,告知如下:
1.请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等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2.请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项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剥离和弃渣综合利用。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3.请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
4.请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质量。
5.请在本方案批复后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6.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你公司应对该项目整体水土保持设施进行自主验收。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三个月内,向我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7.请配合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各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将对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你公司位应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如违反上述告知事项,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阳山县黎埠镇50MW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水土保方案(报批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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