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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 2023-09-07 16:48    来源:本网   点击: - 【字体:

 


清环阳山罚决字〔2023〕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广东美加宝畜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名称:潘*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23******M638

住所(地址):阳山县阳城镇畔水村委会*******


本单位于2023年6月9日对广东美加宝畜牧有限公司涉嫌违反畜禽养殖管理制度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于2023年5月26日与阳山县绿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养殖场粪便污水委托处理合同。阳山县绿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向潍坊浩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购买溶气气浮机用于处理你(单位)养殖废水,6月2日,潍坊浩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姓贾的工作人员到你(单位)安装溶气气浮机,因安装过程需要接电烧焊,误将抽水的电闸开关打上去,导致生化池的养殖废水被抽到外环境并流入畔水村委会山口围村小组小溪,约10多分钟后你(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发现上述情况即时将电闸开关打下来,养殖废水没有继续往外抽。根据《监测报告》{(阳山)环境监测(水)字〔2023〕第(074)号}的监测数据显示,畔水村委会山口围村小组小溪水样氨氮为1.62mg/L、总磷为0.45mg/L、化学需氧量为25mg/L,该水样氨氮、总磷和化学需氧量等指标均超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Ⅲ类标准限值。你(单位)生化池的养殖废水被抽到外环境并流入畔水村委会山口围村小组小溪后流入庙公坑河,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的通知》(粤环﹝2011﹞14号)庙公坑(又名官陂河)水质目标为Ⅱ类,其支流的水体环境质量控制目标原则上与汇入干流的功能目标要求不能相差超过一个级别,即其支流的水体环境质量目标不得超过Ⅲ类。因此你(单位)生化池被抽到外环境的养殖废水属于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你(单位)提升改造治污设备时误将抽水泵开关打上,导致未经完全无害化处理的养殖废水直接排放到外环境。以上违法事实有2023年6月5日《现场检查笔录》、2023年7月4日和7月12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阳山)环境监测(水)字〔2023〕第(074)号}、现场照片及相关书证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有关规定。

此外,我局在调查中发现你(单位)打了3口地下水井开采地下水用于养殖,其中地下水井#1和#2是2020年3月至4月期间打的,地下水井#3是2023年6月打的。你(单位)在上述3口地下水井开采地下水用于养殖畜禽均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也未经环保竣工验收投入使用,上述违法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以上违法事实有2023年8月7日《现场勘验笔录》、2023年8月7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相关书证证实。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2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

根据农业农村部门核查数据显示你(单位)的生猪常年存栏量在1000头以上,因此2023年6月2日你(单位)生化池废水外排违法行为适用《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中“违法行为: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违法情形:常年存栏量在1000头以上猪、60000羽以上鸡、200头以上牛或其他同规模,罚款: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虽然外排事件发生后,你(单位)组织应急小组对外排废水进行清理,但你(单位)2022年至2023年先后两次因环境违法行为被我局处罚,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因此确定你(单位)生化池废水外排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档次为从重处罚。

你(单位)打了3口地下水井开采地下水用于畜禽养殖,其中地下水井#1和#2是2020年3月至4月期间打的,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动工建设的违法行为在2023年8月被我局发现已超过两年,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的规定不予处罚。

你(单位)地下水井#3是2023年6月打的,该地下水井总投资额为87000元,适用《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中“违法行为: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裁量起点为20%,你(单位)日取水量为65m³,未超过日取水量10000m³的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类的裁量权重为0%,建设项目地点为一般区域的裁量权重为0%,建设情况为投入生产/使用阶段的裁量权重为1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3个月以下的裁量权重为0%,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为1次的裁量权重为0%,配合执法调查情况为配合的裁量权重为0%,计算方法为: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20%+15%)×建设项目总投资额(87000元)×5%=1522.5元。

你(单位)打了3口地下水井开采地下水用于畜禽养殖,未经环保竣工验收投入使用,适用《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中“违法行为: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对单位限期内改正裁量起点为20%,项目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类的裁量权重为0%,产排污情况为未排放污染物的裁量权重为0%,环境保护设施情况为已建成,但未通过验收的裁量权重为0%,建设项目地点为一般区域的裁量权重为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12个月以上的裁量权重为11%,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为1次的裁量权重为为0%,配合执法调查情况为配合的裁量权重为为0%,限期内改正的罚款金额=限期内改正的裁量百分值总和(20%+11%)×100万=31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你(单位)2023年6月2日生化池废水外排的违法行为,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中“违法行为: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违法情形:常年存栏量在1000头以上猪、60000羽以上鸡、200头以上牛或其他同规模,罚款: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第十二条(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一般处罚按平均金额处罚”的规定,本单位对你(单位)作出罚款肆万玖仟元(49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治理的决定。

你(单位)在2020年3月至4月期间打地下水井#1和#2,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动工建设的违法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的规定,本单位对你(单位)作出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在2023年6月打地下水井#3,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动工建设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中“违法行为: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本单位对你(单位)作出总投资额百分之一点七五的罚款即1522.5元(壹仟伍佰贰拾贰元伍角)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在2020年3月至4月期间打地下水井#1和#2,2023年6月打地下水井#3,未经环保竣工验收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内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中“违法行为: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本单位对你(单位)作出罚款310000元(叁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本单位对你(单位)合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对2023年6月2日生化池废水外排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肆万玖仟元(49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治理;

(二)在2020年3月至4月期间打地下水井#1和#2,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动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在2023年6月打地下水井#3,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动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作出总投资额百分之一点七五的罚款即1522.5元(壹仟伍佰贰拾贰元伍角)的行政处罚;

(四)在2020年3月至4月期间打地下水井#1和#2,2023年6月打地下水井#3,未经环保竣工验收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10000元(叁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和账号(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395


受送达人:                   

年 月  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阳山分局                                                                                                               2023年9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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