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镇于2021年7月13日对陈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杜府执法(土地)决字[2021]第001号)。经审查,案件存在程序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单位决定撤销2021年7月13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杜府执法(土地)决字[2021]第001号),并依法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杜步镇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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