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阳山县绿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名称:唐*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23******7YX7
住所(地址):阳山县阳城镇城南大道****号(后幢第四层)(住改商)
本单位于2023年4月24日对阳山县绿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涉嫌违反畜禽养殖管理制度þ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在2023年1月与阳山县杜步坑坪六群养殖专业合作社陈*玲、黄*平、成*生、黄*辉、陈*健、陈*标、黄*彬、韦*芳、黄*辉、陈*星、陈*杰、陈*、刘*进等13家养殖场签订猪粪液代处理合同,将上述13家养殖场畜禽养殖废弃物运至阳山县七拱镇死佬坳至过水沥之间山场建设的粪便处置工程项目进行处置。2023年4月19日13时至20时左右,你(单位)工人丁*辉、林*三用养殖污水100T/D一体化设备处理80吨猪粪液(由于贮液池积存了较多的猪粪液,你(单位)现场负责人担心贮液池崩毁,当天加大了处理量),猪粪液经过处理后用于周边山林灌溉。处理后的猪粪液经周边山林灌溉后有一部分流入下方的鱼塘,一部分流到旁边的山涌后再流入附近小溪。根据《监测报告》{(阳山)环境监测(水)字〔2023〕第(058)号}监测结果显示,你(单位)粪便处置工程项目上游水源水样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三项指标均未超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Ⅲ类水质标准限值,下游小溪水样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三项指标均超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Ⅲ类水质标准限值。你(单位)将处置后未达到无害化效果的猪粪液用于周边山林灌溉导致下游小溪水质变差。以上违法事实有2023年4月20日《现场勘验笔录》、2023年4月24日和2023年5月8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阳山)环境监测(水)字〔2023〕第(058)号}、现场照片及相关书证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3年5月1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陈述、申辩。经复核,本机关认为陈述、申辩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陈述、申辩,经复核,本机关认为陈述、申辩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处罚裁量档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在 年 月 日到本机关(具体承办机构)接受处理
☐并于 年 月 日前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本机关。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中“违法行为: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违法情形:常年存栏量在 1000 头以上猪、60000 羽以上鸡、200 头以上牛或其他同规模,罚款:3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第十二条(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一般处罚按平均金额处罚”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罚款肆万元(4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和账号(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13日
受送达人:
年 月 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阳山分局 2023年7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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