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广东美加宝畜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名称:潘*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23******M638
住所(地址):阳山县阳城镇畔水村委会第九村民小组******自编88号
本单位于2023年4月18日对广东美加宝畜牧有限公司涉嫌违反畜禽养殖管理制度案√立案调查。经调查,2023年4月11日,你(单位)的阳山县雅士白土猪养殖基地里位于山顶母猪区的临时养殖废水池连接厌氧沼气池的管道控制开关因损坏未及时发现和维修,导致山顶母猪区的临时养殖废水池的废水流入厌氧沼气池再流入曝气池(二级贮液池),致使曝气池的养殖废水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外环境排放(曝气池的养殖废水满池溢出到外环境)。以上违法事实有2023年4月11日《现场勘验笔录》、2023年4月13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阳山)环境监测(水)字〔2023〕第(051)号}、现场照片及相关书证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有关规定。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3年5月1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对此, √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陈述、申辩。经复核,本机关认为陈述、申辩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陈述、申辩,经复核,本机关认为陈述、申辩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单位)的违法行为适用《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中“违法行为: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违法情形:常年存栏量在 1000 头以上猪、60000 羽以上鸡、200 头以上牛或其他同规模,罚款:3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根据《监测报告》,本案中外排废水化学需氧量3.87×103mg/L超出《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中化学需氧量(旱地作物)规定的200mg/L标准限值18.35倍,超标情况严重;且你(单位)的二级贮液池溢出口雨水排水沟上游地表水的化学需氧量为未检出,而你(单位)的二级贮液池溢出口雨水排水沟下游地表水的化学需氧量高达3.58×103mg/L,对环境影响较大;再者,本案违法行为导致出现村民多次投诉,反应强烈的情况,因此确定你(单位)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档次为从重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在 年 月 日到本机关(具体承办机构)接受处理
☐并于 年 月 日前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本机关。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中“违法行为: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违法情形:常年存栏量在 1000 头以上猪、60000 羽以上鸡、200 头以上牛或其他同规模,罚款:3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第十二条(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一般处罚按平均金额处罚”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罚款肆万玖仟元(49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和账号(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6日
受送达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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