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自然人)姓名:陈朝精
证件类型及号码:居民身份证4418231979********
住所(地址):阳山县杜步镇东山村*****、清新区太和镇环城中路*****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2月28日依法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清环阳山罚决字〔2022〕11号)。由于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 详见附件。你应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清远市生态环境局阳山分局(地址:清远市阳山县阳城镇文昌路南侧人民防空大楼三层,联系人:李扬坤,联系电话:0763-7805413)领取该《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未领取的,即视为送达。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清环阳山罚决字〔2022〕11号)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清环阳山罚决字〔2022〕11号).PDF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阳山分局
2023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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