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阳山县阳城镇城北陂头坑经济合作社经办人黄某于2020年7月28日在县发展改革局审批窗口取得备案证,同意阳山县阳城镇城北陂头坑经济合作社申请建设阳山县阳城镇城北村委会大洞商住项目,备案证有效期为2年。后项目单位因故未能开工建设,黄某认为备案证已失效,于2022年7月8日再次到县发展改革局提交阳山县阳城镇城北村委会大洞商住项目重新备案申请,审批窗口工作人员根据《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确认无需再重新办理备案,并对该项目办理了延期手续。
二、处理结果
阳山县阳城镇城北陂头坑经济合作社经办人黄某按照工作人员要求,递交了企业基本情况、延期说明等材料,审批窗口工作人员审核材料后,协助黄某办理了延期开工建设手续。
三、案件解析
(一)案情分析
由于办事群众对备案相关法律法规不理解,造成其认为备案证已经失效,工作人员需要在业务办理过程中明确解释清楚备案的有效期和时效性。
(二)法律适用
根据广东省实施《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办法中“第三章 对备案项目的监管 第十五条 项目自备案后2年内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的,项目单位如果决定继续实施该项目,应当通过在线平台作出说明;如果不再继续实施,应当撤回已备案信息。”
(三)执法易错点或示范点
1.对企业办理项目备案事宜是否需要办理延期理解有误。
2.对是否需要重新备案理解有误。
阳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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