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阳山罚决字〔2022〕2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广东美加宝畜牧有限公司
(法人)名称:潘*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23******M638
住所(地址):阳山县阳城镇畔水村委会第九村民小组塘坭坑麻石塝自编88号
本单位于2022年6月23日对广东美加宝畜牧有限公司(阳山县雅士白土猪养殖基地)在自行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不完善的情况下投入生产(养殖猪只) þ立案调查 。经调查,你(单位)从2021年1月24日开始养殖至案发,该公司的厌氧沼气池只铺设了底膜,上层膜尚未覆盖,一直未有沼气产生。6月19日,受连日来强降雨影响,你(单位)厌氧沼气池的养殖废水由溢流管流入曝气池,再由曝气池流入沼液沉淀池并经沼液沉淀池缺口处流入附近山涌,然后流入村庄小溪。沼液沉淀池缺口是该公司对沼液沉淀池池底溶洞进行整治造成的。你(单位)在自行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不完善的情况下投入生产(养殖猪只)。以上事实有2022
年6月20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6月20日和2022年7月14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监测报告》{(阳山)环境监测(水)字〔2022〕第(068)号}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的规定。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2年8月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对此, þ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陈述、申辩。经复核,本机关认为陈述、申辩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陈述、申辩,经复核,本机关认为陈述、申辩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处罚裁量档次。
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þ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在 年 月 日到本机关(具体承办机构)接受处理
☐并于 年 月 日前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本机关。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罚款伍万元(500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和账号(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19日
受送达人:
年 月 日
共4页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阳山分局 2022年8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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