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清远市诚天下木业有限公司
(法人)名称: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23******EN8B
住所(地址):阳山县杨梅镇杨梅村(地名:山心)****
本单位于2021年11月17日对你(单位)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þ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锅炉废气喷淋塔的废水于2021年11月11日从循环水池溢出并向外排放。根据《关于清远市诚天下木业有限公司年产10000立方米实木拼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阳环字〔2020〕6号)、清远市诚天下木业有限公司的《清远市诚天下木业有限公司年产10000立方米实木拼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显示,你(单位)无生产废水外排。2021年11月11日,阳山县环境监测站对你(单位)锅炉废气喷淋塔废水从循环水池溢出并向外排放的水进行采样检测。以上违法事实有2021年11月11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11月11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清远市诚天下木业有限公司年产10000立方米实木拼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关于清远市诚天下木业有限公司年产10000立方米实木拼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阳环字〔2020〕6号)、《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监测报告》{(阳山)环境监测(水)字﹝2021﹞第(113)号}、现场照片及相关书证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有关规定。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2年4月1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陈述、申辩。经复核,本机关认为陈述、申辩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þ你(单位)于2022年4月18日提出陈述、申辩,经复核,本机关认为陈述、申辩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
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þ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在 年 月 日到本机关(具体承办机构)接受处理
☐并于 年 月 日前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本机关。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罚款叁万元(3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和账号(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8日
受送达人:
年 月 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阳山分局 2022年8月8日印发
扫码关注官方公众号
移动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