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于2022年6月27日依法对阳山县东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63家公司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因阳山县东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63家公司已不在登记的住址经营,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阳山县东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63家公司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阳市监处罚字〔2022〕1014号--〔2022〕1014号1077号),内容是:吊销阳山县东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63家公司的营业执照。
请阳山县东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63家公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阳市监处罚字〔2022〕1014号--〔2022〕1014号1077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阳山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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