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阳山县德昌矿业有限公司
(法人)名称:廖*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23************
住所(地址):阳山县阳城镇贤令西路88号602
本单位于2021年12月29日对阳山县德昌矿业有限公司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þ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选矿废水于2021年12月24日从沉淀池破口处排放到外环境中。根据《关于阳山县德昌矿业有限公司选矿厂年加工铁矿石10万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阳环字〔2012〕72号)、阳山县德昌矿业有限公司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显示,你(单位)选矿废水循环使用,不对外排放。2021年12月24日,阳山县环境监测站对你(单位)从沉淀池破口处排放到外环境中的选矿废水进行采样检测。根据《监测报告》{(阳山)环境
监测(水)字﹝2021﹞第(166)号},你(单位)从沉淀池破口处排放到外环境中的选矿废水中总铜、总铅、总锌指标均超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 Ⅲ类标准限值,对环境污染较大。以上违法事实有2021年12月24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12月28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关于阳山县德昌矿业有限公司选矿厂年加工铁矿石10万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阳环字〔2012〕72号)、《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监测报告》{(阳山)环境监测(水)字﹝2021﹞第(166)号}、现场照片及相关书证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有关规定。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 2022 年 4 月 14 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对此,þ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陈述、申辩。经复核,本机关认为陈述、申辩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陈述、申辩,经复核,本机关认为陈述、申辩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处罚裁量档次。
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þ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在 年 月 日到本机关(具体承办机构)接受处理
☐并于 年 月 日前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本机关。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罚款壹拾万元(10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 指定银行和账号 (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25日
受送达人:
年 月 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阳山分局 2022年4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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