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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 2022-04-29 16:38    来源:本网   点击: - 【字体:

 

当事人:阳山县小江镇建钊禽畜养殖场

  (经营者)名称:貌*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823************

  住所(地址):阳山县小江镇罗汉村委会独角龙小组屋背山三

  本单位于2021年11月25日对阳山县小江镇建钊禽畜养殖场涉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þ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于2021年11月19日通过废水收集车运至附近耕地消纳废水,阳山县环境监测站对该废水采样监测,根据《监测报告》{(阳山)环境监测(水)字﹝2021﹞第(131)号},该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指标超出《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表1中旱地作物标准限值。

  以上违法事实有2021年11月19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11月19日、2021年11月23日、2021年11月25日、2022年1月17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监测报告》{(阳山)环境监测(水)字﹝2021﹞第(131)号}、现场照片及相关书证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有关规定。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 2022 年 4 月 14 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对此,þ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陈述、申辩。经复核,本机关认为陈述、申辩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陈述、申辩,经复核,本机关认为陈述、申辩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处罚裁量档次。

  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þ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在  年  月  日到本机关(具体承办机构)接受处理

  ☐并于  年  月  日前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本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壹拾万元(10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和账号(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25日

受送达人:                      

年  月  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阳山分局                    2022年4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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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4-29 16:38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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