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 2022-03-21 16:11    来源:本网   点击: - 【字体:

 

清环阳山罚决字〔2022〕1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个体工商户)字号:阳山县七拱镇邹房明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823**********

经营者姓名:邹房明(实际经营者邹*祥)

身份证号码:440227************  

住所(地址):阳山县七拱镇黄坭塘佛仔迳马槽(住改商)

本单位于2021年7月16日对阳山县七拱镇邹房明养殖场(实际经营者:邹*祥)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有关规定的行为R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养殖场的储液池有废水向外环境溢出阳山县环境监测站现场对你养殖场储液池向外环境溢出的废水进行采样并委托有资质检测公司(广东中能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报告编号:TR21070645-2),根据检测结果显示,该废水化学需氧量超出《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表Ⅰ中旱地作物灌溉水质标准限值。

以上事实有2021年7月12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2021年7月14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相片资料、广东中能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TR21070645-2)、该养殖场经营者的相关证明资料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我局执法人员已于202222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对此,þ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你(单位)于   日提出陈述、申辩。经复核,本机关认为陈述、申辩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你(单位)于   日提出陈述、申辩,经复核,本机关认为陈述、申辩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一般处罚裁量档次。

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相关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þ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在    日到本机关(具体承办机构)接受处理

☐并于    日前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本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 指定银行和账号(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3月14日


受送达人:                    

年 月  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阳山分局                                              2022年3月14日印发



全民国家安全教育
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2-03-21 16:11
来源:本网
关闭
返回顶端
微信关注
微信二维码

扫码关注官方公众号

粤省事
粤省事二维码
移动门户
移动门户

移动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