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阳山罚决字〔2022〕1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伍*坚
证件类型及号码:居民身份证 441823************
住所:广东省阳山县小江镇下坪村委会******
我局于2021年8月13日对伍*坚在小江镇下坪村委会非法倾倒工业固废的行为 ☑立案调查 。经调查,你于2021年7月28日从中山市东凤镇运输7吨工业固废至小江镇下坪村委会一空地进行倾倒。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月4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未作陈述申辩。□你于
年 月 日提出陈述、申辩。经复核,本机关认为陈述、申辩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你于 年 月 日提出陈述、申辩,经复核,本机关认为陈述、申辩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处罚裁量档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在 年 月 日到本机关(具体承办机构)接受处理
☐并于 年 月 日前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本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即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00元)罚款。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 指定银行和账号 。(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李扬坤
联系电话: 0763-7805413
单位地址: 清远市阳山县人防大厦三楼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3月2日
受送达人:
年 月 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阳山分局 2022年3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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