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阳山罚决字〔2022〕1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阳山县凤埠凤兴化工厂(普通合伙)
(法人)名称: 刘小燕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23**********
住所(地址): 阳山县黎埠镇一0七国道边
本单位于2021年7月30日对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þ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沉淀池的废水于2021年7月23日向外界排放。根据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91441823752086652U001R),你(单位)应于2021年6月30日前完成整改并取得排污许可证。你(单位)在2021年7月23日排放废水时尚未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91441823752086652U001R)要求完成整改并取得排污许可证。2021年11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新建一条生产线,安装了石灰料仓1
个,石灰窑料仓2个,振筛1个,输送带1条,环保炉窑1条。该生产线未完成建成,当前总投资额为520万元 。以上事实有2021年7月23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7月30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11月9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11月9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阳山)环境监测(水)字﹝2021﹞第(079)号}、《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91441823752086652U001R)、现场照片及相关书证 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2年1月1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对此,þ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陈述、申辩。经复核,本机关认为陈述、申辩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陈述、申辩,经复核,本机关认为陈述、申辩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处罚裁量档次。
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未按规定重新报批或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þ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þ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在 年 月 日到本机关(具体承办机构)接受处理
☐并于 年 月 日前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本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未按规定重新报批或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处罚10万元,对未经环评审批新建生产线的行为按总投资额(520万元)的1.5%处罚即7.8万元,合计罚款17.8万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 指定银行和账号 (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 清新区人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2月28日
受送达人:
年 月 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阳山分局 2022年2月28日印发
扫码关注官方公众号
移动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