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阳山罚决字〔2022〕1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
(自然人)姓名: 陈*精
证件类型及号码:居民身份证441823**********
住所(地址): 阳山县杜步镇东山村******、清新区太和镇环城中路******
本单位于2021年3月20日对陈*精在杜步镇东山村委会木村非法倾倒污泥þ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于2021年2月从东莞市塘厦镇购买13车污泥运至清远久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堆放,并于3月5日至3月6日雇佣司机把堆放在清远久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部分污泥转运至杜步镇东山村委会木村路段倾倒。以上事实有2021年3月6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3月6日和2021年3月9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检测报告》、《校准证书》、《阳山县杜步镇东山村非法倾倒固废事件应急处理方案》、现场照片及相关书证 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1年12月2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对此,þ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陈述、申辩。经复核,本机关认为陈述、申辩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陈述、申辩,经复核,本机关认为陈述、申辩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处罚裁量档次。
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þ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在 年 月 日到本机关(具体承办机构)接受处理
☐并于 年 月 日前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本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即伍拾玖万伍仟玖佰陆拾叁元壹角玖分(595963.19元)的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 指定银行和账号 (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 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2月28日
受送达人:
年 月 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阳山分局 2022年2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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