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阳山罚决字〔2022〕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阳山县康牧种养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晶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823**********
地址:阳山县青莲镇寺山村
我局于2021年8月31日对阳山县康牧种养有限公司三级沉淀池的养殖废水排放到外环境中的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养殖场三级沉淀池的养殖废水排放到自家鱼塘后排放到外环境中(附近一水库)。阳山县环境监测站现场对该养殖场的外排废水采样监测,根据《监测报告》{(阳山)环境监测(水)字﹝2021﹞第(099)号}监测结果显示,该废水的氨氮、总磷两项指标均超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Ⅲ类水质标准限值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监测报告》{(阳山)环境监测(水)字﹝2021﹞第(099)号}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2月29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未作陈述申辩。☑你公司于2022年1月4日提出陈述、申辩。经复核,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陈述、申辩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你于 年 月 日提出陈述、申辩,经复核,本机关认为陈述、申辩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处罚裁量档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单位):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在 年 月 日到本机关(具体承办机构)接受处理
☐并于 年 月 日前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本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
罚款人民币壹拾柒万元(170000.00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 指定银行和账号 。(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李扬坤
联系电话: 0763-7805413
单位地址: 清远市阳山县人防大厦三楼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2月28日
受送达人:
年 月 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阳山分局 2022年2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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