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阳山罚决字〔2022〕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 成*兴
证件类型及号码:居民身份证441823************
住址:阳山县七拱镇龙虎坑村委会******
我局于2021年7月20日对七拱镇成*兴养殖场直接排放到外环境中的废水超标排放的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养殖场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养殖猪只,养殖存栏1550头肉猪,沼气池至沉淀池的管道中途有废水外排到外环境中。阳山县环境监测站现场对该养殖场的外排废水采样监测,根据《监测报告》{(阳山)环境监测(水)字﹝2021﹞第(077)号}监测结果显示,该废水化学需氧量超出《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2005)旱地作物标准。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监测报告》{(阳山)环境监测(水)字﹝2021﹞第(077)号}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规定。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2月29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未作陈述申辩。☑你于2022年1月5日提出陈述、申辩。经复核,本机关认为你的陈述、申辩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你于 年 月 日提出陈述、申辩,经复核,本机关认为陈述、申辩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你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处罚裁量档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在 年 月 日到本机关(具体承办机构)接受处理
☐并于 年 月 日前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本机关。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和《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第二条“未备案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追溯期限应当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超过两年未被发现的,不再处罚。”的有关规定,由于你养殖场于2017年已完成建设,对你养殖场未批先建行为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并完善养殖场治污设施及相关环保手续;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00元)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 指定银行和账号 。(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李扬坤
联系电话: 0763-7805413
单位地址: 清远市阳山县人防大厦三楼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2月28日
受送达人:
年 月 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阳山分局 2022年2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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