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阳建规罚[2021]07-02号
被处罚人: 清远市伟来塑料原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EWTC3K
负责人:殷**
楼房建筑地点: 阳山县七拱镇
本局对被处罚人清远市伟来塑料原料有限公司的调查已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规之规定,现本局决定对被处罚人作出处罚的实事,理由和依据告知如下:
经调查,你(单位)在位于阳山县七拱镇塘坪村委会田庄坝村的清远市伟来塑料原料有限公司,涉嫌未按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且对外经营。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现场图片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修订)》第十三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修订)》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并参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2020年版)B801.58.4的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迅速改正违法行为;
2.处人民币叁仟圆整(¥3000.00元)罚款。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阳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务室,地址:阳山县文昌路人防大厦六楼。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阳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阳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章)
2021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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