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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 2022-01-24 16:31    来源:本网   点击: - 【字体:

 

阳山罚决字〔2022〕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阳山县正山石业有限公司

  (法人)名称:  黄素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23**********

  住所(地址):阳山县阳城镇麦冲村委会深凹水岭                  

  本单位于 2021 年 8 月 30 日对  阳山县正山石业有限公司污染物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þ立案调查 。经调查,你(单位) 于2021年8月29日因大理石采石场废水收集不完全,导致有部分废水排放至外环境中。根据你(单位)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显示,你(单位)无废水排放 。以上事实有 2021年8月29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8月30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现场照片及相关书证 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 2021 年 12 月 17 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对此,þ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陈述、申辩。经复核,本机关认为陈述、申辩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陈述、申辩,经复核,本机关认为陈述、申辩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处罚裁量档次。

  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þ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在  年  月  日到本机关(具体承办机构)接受处理

  ☐并于  年  月  日前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本机关。

  根据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罚款伍万元(500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    指定银行和账号   (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 清新区人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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