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阳山罚决字〔2022〕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佛山市鼎川五金贸易有限公司
(法人)名称: 谭玉燕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605**********
住所(地址): 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沥北良东村良东工业一路26号(住所申报)
本单位于 2021 年 8 月 30 日对 佛山市鼎川五金贸易有限公司在阳山县七拱镇马南木板厂非法堆放废旧电路板 þ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 分别于2021年8月2日、8月22日从其在佛山的仓库搬了约18吨的废旧电路板到七拱镇马南木板加工厂堆放。该批废旧电路板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废旧电路板,危废编号HW49、废物代码900-045-49。以上事实有 2021年8月25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8月25日和2021年8月26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委托书、现场照片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 2022 年 1 月 5 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对此,þ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陈述、申辩。经复核,本机关认为陈述、申辩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陈述、申辩,经复核,本机关认为陈述、申辩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处罚裁量档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三)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þ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在 年 月 日到本机关(具体承办机构)接受处理
☐并于 年 月 日前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本机关。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三)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所需处置费用(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三倍即陆拾万元(600000.00元)的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 指定银行和账号 (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 清新区人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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