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山罚决字〔2022〕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阳山县金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人)名称: 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823**********
住所(地址): 阳山县岭背镇阳岭公路260线原犁头塑料厂东区
本单位于 2021 年 8 月 30 日对 对阳山县金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站项目涉嫌未批先建 þ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 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混凝土搅拌站。以上事实有 2021年8月28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8月28日和2021年10月26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银行转账记录、现场照片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的规定。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 2021 年 12 月 21 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对此,þ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陈述、申辩。经复核,本机关认为陈述、申辩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陈述、申辩,经复核,本机关认为陈述、申辩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一般处罚裁量档次。
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þ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在 年 月 日到本机关(具体承办机构)接受处理
☐并于 年 月 日前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本机关。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贰拾柒万百分之二点五的罚款陆仟柒佰伍拾元(675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 指定银行和账号 (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 清新区人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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