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阳山罚决字〔2022〕1号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阳山醒龙精密玻璃科技有限公司
(法人)名称: 刘**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823**********
住所(地址): 阳山县杜步镇大路村委会石湾村
本单位于 2021 年 7 月 1 日对 阳山醒龙精密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 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 厂区内存在废旧油桶乱摆乱放现象,无管理制度,无专用存放区域 。以上事实有 2021年6月24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6月24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程度和相关证据,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 清新区人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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