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山县拳头岭石场:
你公司于2012年5月29日获得县自然资源局批准使用临时用地,使用期限至2013年5月22日,并缴纳了复垦保证金8024元。现已超出使用期限,经现场勘察,上述临时用地已自然复绿,不需再开展复垦,按规定需将复垦保证金退还贵公司,但由于你公司一直未到我镇申请办理退款,且我镇也无法联系到你公司,现决定对上述复垦保证金8024元进行没收处理,没收保证金由我镇统筹用于我镇矿山损毁地表的生态环境修复工作。
如对上述通知有意见,可在通知书发出30天内向我镇提出异议,联系人:廖大鹏,联系电话0763-7803938。
阳城镇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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