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山县公安局户籍业务办理指引——户口登记
(一)出生登记
1.国(境)内出生登记
(1)办理条件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省户籍居民,在国(境)内所生育的子女,可自由选择随父随母登记入户。
父母双方为双军人的可以在父亲或母亲部队驻地营房集体户登记入户,在部队驻地有合法房产的可单独立家庭户,也可选择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登记落户。
父母双方为在校大学生的,可选择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登记落户。父母一方为在校学生集体户口,另一方为非在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随非在校集体户口的父亲或母亲一方落户。
(2)需审核材料
①父母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本人的常住人口登记卡、下同)。
②父母的结婚证。
③出生医学证明。
其他情形:
①父母一方为国(境)外人员的,提交护照、港澳台居民身份证件。父母为军人的,提供军官证及居民身份证。
②父母一方或双方死亡的,提供死亡医学证明(部、省人口信息系统可查询到户籍为死亡注销的,无须提供)。
③父母离婚的,提供入户方的身份证件和户口簿;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
④属非婚生育的,提供非婚生育说明。
⑤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落户的,提交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以及亲属关系证明。
⑥父母双方属在校学生集体户的提供学生证。
⑦《出生医学证明》婴儿姓氏与父母姓氏不一致的,提供选取其他真系长辈血亲姓氏的亲属关系证明。
⑧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提供父母共同签署的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
(3)办理流程
户政窗口受理、审核,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特殊情况需要调查核实的,户政窗口受理后,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审批权限报送上一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核审批,上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应在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情况特别复杂的,可以延长到5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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