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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17年度阳山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标准及条件的通告
时间: 2017-04-06 15:28    来源:阳山县房产管理所   点击: - 【字体:

 

关于公布2017年度阳山县公共租赁住房

保障对象标准及条件的通告

 

根据《清远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清府办[2012]12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2017年度阳山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标准和条件公布如下:

    一、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住房保障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具有城镇居民户籍(非农业)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

2、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

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须作为共同申请人。投靠子女取得城镇户籍的居民,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3、申请家庭成员人均资产额不超过2.5万元,且家庭资产总额不超过10万元;

4、申请人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不超过1350/月,不超过16200/年;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不拥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和建房用地,或者家庭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00平方米。自有住房包括安居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以及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商品房和自建私房等;

6、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条件且达到25周岁的单身人士可申请住房保障。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住房保障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应是2011年至2016年毕业的全日制大、中专以上学历毕业生,不限户籍。申请人在本县辖区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同用人单位办理了入职手续或签订了劳动合同。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申请人工作所在地无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自有住房包括安居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以及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商品房和自建私房等),以及用人单位无提供任何形式的过渡性住房。

 三、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住房保障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在本县辖区内工作,同用人单位签订了2年以上(含2年)劳动合同,至提出申请之日止,上溯6个月以上在本县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申请人工作所在地无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自有住房包括安居房、房改、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以及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商品房和自建私房等),以及用人单位无提供任何形式的过渡性住房。

    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请在2017410日起至510自行到户籍所在社区、居委会进行申报,逾期将不予受理。

 县住保办地址:阳山县文昌路南人民防空大楼五楼

 联系人:胡生   联系电话:7880498

 

                                           阳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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