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6年度阳山县公共租赁住房
保障对象准入标准及保障范围的公告
根据《清远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清府办[2012]123号)的有关规定,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现将2016年度阳山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标准和条件公布如下:
一、保障范围:
全县各乡镇的城镇非农家庭及县属国有林场非农家庭。
二、申请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具有城镇居民户籍(非农业)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
2.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
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投靠子女取得城镇户籍的居民,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3.申请人家庭资产人均不超过3.5万元;
4.申请人上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不超过980元;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不拥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和建房用地或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不超15.00平方米;自有住房:包括安居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以及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商品房和自建私房等;
6.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条件且达到25周岁的单身人士可申请保障性住房。
三、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住房保障应具备的条件:
1.新就业无房职工:2010年至2016年毕业的全日制大、中专以上学历毕业生,不限户籍,在阳山县城(含乡镇)行政事业单位工作,同用人单位办理了入职手续或签订了劳动合同,且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工作地无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
2.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人在阳山县行政区域内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了2年以上(含2年)劳动合同,至提出申请之日止,上溯6个月以上在阳山县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工作所在地无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
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请在2016年5月5日起至6月3日自行到户籍所在社区、居委会进行申报,逾期将不予受理。
住保办地址:阳山县文昌路南人民防空五楼
联系人:胡生 联系电话:7880498
2016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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