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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城镇住房保障实施办法》第七章
时间: 2024-01-12 14:50    来源:本网   点击: - 【字体: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成员,是指配偶和实际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以及实际共同居住的有法定抚养、赡养、扶养关系的人员。

        家庭成员的户籍因就学、服兵役迁出本市的,在就学、服兵役期间视为具有本市户籍。

        第六十七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办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清远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清府办〔2012〕1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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