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批准机关、文号和时间
批准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时间:2023年5月12日,详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阳山县2020年度第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9)〔2023〕17号}。
二、征收用途
本批次征收的土地依照规划安排拟作为公用设施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及位置
本批次用地征收阳山县大崀镇沙田村尖二经济合作社;阳山县杜步镇旱坑村旱坑、骆屋、会众、丘屋、城基经济合作社;阳山县江英镇英阳村四两龙、田心、马安山经济合作社,江英村南料、李屋经济合作社;阳山县七拱镇塘坪村深坑经济合作社;阳山县杨梅镇杨梅村义昌经济合作社;阳山县杨梅镇杨梅村坑尾经济合作社;阳山县杨梅镇杨梅村新屋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为国有土地,四至具体范围详见用地勘测定界图。
四、被征地单位、面积及地类
被征地单位:阳山县大崀镇沙田村尖二经济合作社0.1148公顷,其中林地0.0117公顷、未利用地0.1031公顷;阳山县杜步镇旱坑村旱坑、骆屋、会众、丘屋、城基经济合作社0.5110公顷,其中林地0.5110公顷;阳山县江英镇英阳村四两龙、田心、马安山经济合作社,江英村南料、李屋经济合作社0.1521公顷,其中林地0.1521公顷;阳山县七拱镇塘坪村深坑经济合作社0.4386公顷,其中林地0.4386公顷;阳山县杨梅镇杨梅村义昌经济合作社0.0094公顷,其中园地0.0094公顷;阳山县杨梅镇杨梅村坑尾经济合作社0.0927公顷,其中园地0.0927公顷;阳山县杨梅镇杨梅村新屋经济合作社0.1556公顷,其中园地0.1556公顷。
五、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征收土地补偿标准依照《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清府函〔2021〕45号)执行,结合被征地农业人员采取货币安置途径,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六、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阳山县大崀镇自然资源所、阳山县杜步镇自然资源所、阳山县江英镇自然资源所、阳山县七拱镇自然资源所、阳山县杨梅镇自然资源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大崀镇自然资源所联系人:黄永捷,联系电话:3102831;杜步镇自然资源所联系人:黄旭文,联系电话:3102861;江英镇自然资源所联系人:李家华,联系电话:3102979;七拱镇自然资源所联系人:方维,联系电话:7272625;杨梅镇自然资源所联系人:姚晶晶,联系电话:14758614505。
七、其他事项
县人民政府已于2021年7月6日发布了《阳山县2020年度第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启动公告》(阳府〔2021〕27号),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凡在被征地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不列入补偿范围。
如对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复有异议的,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就粤府土审(19)〔2023〕17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阳山县2020年度第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pdf
附件2:阳山县2020年度第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2022年影像图.pdf
阳山县人民政府
2023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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