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现就征收阳山县2020年度第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文号和时间
批准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时间:2021年12月7日,详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阳山县2020年度第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9)〔2021〕140号}。
二、征收用途
本批次征收的土地依照规划安排拟作为公用设施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及位置
本批次用地征收秤架瑶族乡大陂村立三、上街、下街、新街经济合作社,大崀镇大崀村横崀经济合作社,杜步镇杜步村杜步街经济合作社,黄坌镇黄坌村黄一经济合作社,黄坌村松木经济合作社,江英镇江英村江南经济合作社,江英村李屋经济合作社,黎埠镇隔江村永红经济合作社、隔江村新兴经济合作社、隔江村中心经济合作社,岭背镇犁头村文屋经济合作社、犁头经济联合社、岭背村街尾、中心、围埪经济合作社,七拱镇西连村8队经济合作社,太平镇太平村上黎经济合作社、太平村旧马经济合作社、太平村新街经济合作社,杨梅镇杨梅村义昌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为国有土地,四至具体范围详见用地影像图。
四、被征地单位、面积及地类
被征地单位:秤架瑶族乡大陂村立三、上街、下街、新街经济合作社0.231公顷,其中耕地0.149公顷、其他农用地0.0226公顷、未利用地0.0594公顷;大崀镇大崀村横崀经济合作社0.114公顷,其中耕地0.0074公顷、园地0.106公顷、其他农用地0.0006公顷;杜步镇杜步村杜步街经济合作社0.1067公顷,其中林地0.1067公顷;黄坌镇黄坌村黄一经济合作社0.0172公顷,其中耕地0.0004公顷、其他农用地0.0168公顷;黄坌镇黄坌村松木经济合作社0.1617公顷,其中耕地0.1294公顷、其他农用地0.0323公顷;江英镇江英村江南经济合作社0.167公顷,其中耕地0.1553公顷,其他农用地0.0117公顷;江英镇江英村李屋经济合作社0.1259公顷,其中耕地0.1121公顷,其他农用地0.0138公顷;黎埠镇隔江村永红经济合作社0.1178公顷,其中耕地0.1136公顷、其他农用地0.0042公顷;黎埠镇隔江村新兴经济合作社0.0004公顷,其中耕地0.0004公顷;黎埠镇隔江村中心经济合作社0.2275公顷,其中耕地0.2092,其他农用地0.0183公顷;岭背镇犁头村文屋经济合作社0.0049公顷,其中养殖水面0.0049公顷;岭背镇犁头经济联合社0.1032公顷,其中养殖水面0.1032公顷;岭背镇岭背村街尾、中心、围埪经济合作社0.331公顷,其中耕地0.3035公顷、其他农用地0.0225公顷、未利用地0.005公顷;七拱镇西连村8队经济合作社0.6173公顷,其中耕地0.5778公顷、其他农用地0.0395公顷;太平镇太平村上黎经济合作社0.1192公顷,其中林地0.0021公顷,养殖水面0.1171公顷;太平镇太平村旧马经济合作社0.1679公顷,其中林地0.0073公顷,养殖水面0.1606公顷;太平镇太平村新街经济合作社0.004公顷,其中林地0.0035公顷,养殖水面0.0005公顷;杨梅镇杨梅村义昌经济合作社0.0073公顷,其中建设用地0.0073公顷。
五、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征收土地补偿标准依照《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清府函〔2021〕45号)执行,结合被征地农业人员采取货币安置途径,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六、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阳山县秤架瑶族乡自然资源所、大崀镇自然资源所、杜步镇自然资源所、黄坌镇自然资源所、江英镇自然资源所、黎埠镇自然资源所、岭背镇自然资源所、七拱镇自然资源所、太平镇自然资源所、杨梅镇自然资源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秤架瑶族乡自然资源所联系人:许咏仪,联系电话:3102921;大崀镇自然资源所联系人:黄永捷,联系电话:3102831;杜步镇自然资源所联系人:黄旭文,联系电话:3102861;黄坌镇自然资源所联系人:冯杰,联系电话:15917614365;江英镇自然资源所联系人:潘洁倩,联系电话:3102982;黎埠镇自然资源所联系人:冯海锋,联系电话:7321032;岭背镇自然资源所联系人:张帮敏,联系电话:7360793;七拱镇自然资源所联系人:方维,联系电话:7272625;太平镇自然资源所联系人:蓝伟杰,联系电话:3102734;杨梅镇自然资源所联系人:成健旺,联系电话:13927651981。
七、其他事项
1.县人民政府已于2021年1月26日发布了《阳山县2020年度第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启动公告》(阳府〔2021〕6号),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凡在被征地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不列入补偿范围。
2.如对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复有异议的,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就粤府土审(19)〔2021〕140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
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阳山县2020年度第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9)〔2021〕140号).pdf
阳山县人民政府
2022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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