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阳山县2020年度
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相关规定,现就征收阳山县2020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文号和时间
批准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时间:2020年12月24日,详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阳山县2020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9)〔2020〕58号}。
二、征收用途
本批次征收的土地依照规划安排拟作为公用设施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及位置
本批次用地征收阳山县阳城镇范村村岭根、大墩、沿路口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为国有土地,四至具体范围详见用地勘测定界图。
四、被征地单位、面积及地类
被征地单位:阳山县阳城镇范村村岭根、大墩、沿路口经济合作社0.5029公顷,其中耕地0.1404公顷、林地0.0837公顷、其他农用地0.0105公顷、未利用地0.2683公顷;阳山县阳城镇范村村岭根经济合作社0.8486公顷,其中耕地0.7657公顷、林地0.0314公顷、其他农用地0.0515公顷。
五、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征收土地补偿标准依照《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执行,结合被征地农业人员采取货币安置途径,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注: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后按照新的补偿标准落实差额。
六、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阳山县阳城镇自然资源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阳城镇自然资源所联系人:廖大鹏,联系电话:7803938。
七、其他事项
1.县人民政府已于2020年7月16日发布了《阳山县2020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启动公告》(阳府〔2020〕38号),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凡在被征地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不列入补偿范围。
2.如对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复有异议的,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就粤府土审(19)〔2020〕58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阳山县2020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pdf
附件2:阳山县2020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项目地形图.jpg
阳山县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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