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阳山县
2019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现就征收阳山县2019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文号和时间
批准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时间:2020年3月5日,详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阳山县2019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9)〔2020〕13号}。
二、征收用途
本批次征收的土地依照规划安排拟作为阳山县2019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及位置
本批次用地征收阳山县杜步镇旱坑村板角、水浸、独树、坝头、枚冲李屋、枚冲胡屋经济合作社共有和阳山县杜步镇旱坑村旱坑、骆屋、会众、丘屋、城基经济合作社共有的集体土地为国有土地,四至具体范围详见用地勘测定界图。
四、被征地单位、面积及地类
被征地单位:阳山县杜步镇旱坑村板角、水浸、独树、坝头、枚冲李屋、枚冲胡屋经济合作社1.4571公顷,其中耕地0.0214公顷,林地1.3688公顷,其他农用地0.0669公顷;阳山县杜步镇旱坑村旱坑、骆屋、会众、丘屋、城基经济合作社0.1028公顷,其中林地0.1028公顷。
五、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征收土地补偿标准依照《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执行。结合被征地农业人员采取货币安置途径,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六、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阳山县杜步镇自然资源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杜步镇自然资源所联系人:范鹏辉,联系电话:73102861。
七、其他事项
1.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凡在被征地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和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2.如对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复有异议的,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就“粤府土审(19)〔2020〕13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
附件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阳山县2019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9)〔2020〕13号}.pdf
附件2:阳山县2019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pdf
阳山县人民政府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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