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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广东省阳山县国家气象站观测基地及基础配套设施项目用地的公告
时间: 2020-04-10 10:40    来源:阳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点击: - 【字体:

 

 

 

阳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广东省阳山县

国家气象站观测基地及基础配套

设施项目用地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现就征收广东省阳山县国家气象站观测基地及基础配套设施项目用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文号和时间

批准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时间:2020年3月5日,详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阳山县国家气象站观测基地及基础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9)〔2020〕7号}。

二、征收用途

本批次征收的土地依照规划安排拟作为广东省阳山县国家气象站观测基地及基础配套设施项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及位置

本批次用地征收阳山县七拱镇芙蓉村石一、石二、石三经济合作社共有的集体土地为国有土地,四至具体范围详见用地勘测定界图。

四、被征地单位、面积及地类

被征地单位:阳山县七拱镇芙蓉村石一、石二、石三经济合作社2公顷,其中林地2公顷。

五、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征收土地补偿标准依照《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执行。结合被征地农业人员采取货币安置途径,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地类名称

面积(公顷)

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标准(万元/公顷)

青苗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林地

2

20.7万元/公顷(七拱镇)

3

合计

2



六、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阳山县七拱镇自然资源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七拱镇自然资源所联系人:吴启辉,联系电话:7272625。

七、其他事项

1.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凡在被征地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不列入补偿范围。

2.如对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复有异议的,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就“粤府土审(19)〔2020〕7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阳山县国家气象站观测基地及基础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9)〔2020〕7号}.pdf

2附件2:广东省阳山县国家气象站观测基地及基础配套设施项目用地勘量图.pdf


 

 

阳山县人民政府

2020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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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广东省阳山县国家气象站观测基地及基础配套设施项目用地的公告
时间:2020-04-10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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