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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预防野生毒蘑菇中毒的风险警示
时间: 2017-04-11 09:00    来源:阳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点击: - 【字体:

 

关于预防野生毒蘑菇中毒的风险警示

当前正值各类野生毒蘑菇生长季节,也是误食野生毒蘑菇中毒的高发期。为避免或减少食用野生毒蘑菇中毒事件的发生,阳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特进行以下风险提示。

一、野生毒蘑菇中毒的症状

夏秋季节是食用野生毒蘑菇中毒的多发期,中毒者绝大多数人都是胃肠炎型轻度中毒,临床表现为剧烈恶心、呕吐、腹痛等,还有少数为神经精神型,临床表现为头昏、恶心、呕吐,然后出现烦燥、谵妄、幻视等症状。如果中毒严重,对人体损害极大,会引发急性肾功能衰竭或导致休克甚至死亡的肝坏死和溶血性的中毒。

二、毒蘑菇中毒的临床类型

1、胃肠炎型。潜伏期为10分钟至6个小时,主要表现为恶心、呕吐、腹痛、腹泻及流涎等,轻则对症治疗,可逐步好转,病死率低;重则吐泻严重,腹痛剧烈,全身中毒症状严重,并伴有休克、昏迷,病死率高。

2、溶血型。潜伏期长,一般6个小时至12个小时,病人往往先出现恶心等症状,后出现溶血性黄疸、肝部肿大等,少数病人会出现血红蛋白尿,经肾上腺皮质激素治疗后可很快控制病情。

3、神经精神型。潜伏期半个小时至6个小时,除胃肠道症状外,尚有多汗、流涎、脉缓、瞳孔缩小等症状,重者可有肺水肿、呼吸抑制及昏迷等,通常伴有明显的副交感神经兴奋症状,出现幻觉、谵妄、昏迷等中枢神经损害,或发生嗜睡、精神错乱、妄想等类似精神分裂症表现。这一类型严重者死亡率高。

4、肝损害型。潜伏期较长,可达15个小时至30个小时,以中毒性急性肝损害为最突出的临床表现,在初期一两天会有轻度胃肠炎表现,之后有一假愈期,其间除轻微乏力外,似乎已病愈,但实际已发生肝损害,大多数病例接着出现肝、脑、心、肾等内脏损害,其中以肝损害最为严重,迅速出现黄疸及肝功能异常,同时伴有不同程度的意识障碍,直至昏迷,也有少数病例在肝损害表现尚不严重时即因中毒性心肌病变或中毒性脑病猝死。此型病情最为凶险,病死率甚高,经急救治疗存活者,需度过2周至3周的危险期,方可逐步康复。

5、呼吸与循环衰竭型。潜伏期20分钟至1小时,最长达24小时。其毒素不详,中毒主要引起呼吸与循环衰竭病症。以中毒性心肌炎、急性肾功能衰竭和呼吸麻痹为主,瞳孔稍散大,但无昏迷,无副交感神经兴奋样症状,也无黄疸、肝大,肝功能检查一般正常。有的病人初发时有呕吐或腹痛,头晕或全身酸痛、发麻、抽搐等。此型死亡率高,应注意早期治疗。

6、光过敏性皮炎型。潜伏期较长,一般在食后1-2天发病。当毒素经过消化道被吸收,进入体内后可使人体细胞对日光敏感性增高,凡日光照射部位均出现皮炎,如红肿、火烤样发烧及针刺般疼痛。

三、毒蘑菇中毒风险提示

1、对消费者的提示: 在有采食野生蘑菇习俗的地区,切勿采摘、购买未食用过或不认识的野生蘑菇;在旅行过程中,不要轻信导购而食用或购买不认识的野生蘑菇;野生蘑菇是否有毒需要专业机构和人员进行鉴别,目前没有简单易行的鉴别方法,民间流传着一些识别方法经证明并不可靠,预防毒蘑菇中毒的根本办法就是不要采食野生蘑菇。

2、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提示:各类学校食堂、重大接待、群体宴席以及其他餐饮服务单位尽量不要加工制作野生菌,生产、加工野生蘑菇时,要确保可食蘑菇不会混入有毒品种。

四、食用野生蘑菇的注意事项

1、不要购买和采摘自己不熟悉的蘑菇,尤其是颜色鲜艳的蘑菇,即使对自己熟悉的,能确定为无毒的,食用时也不要混合,最好每次食用一种野生蘑菇。

2、对购买和采摘来的能确定为无毒的野生蘑菇不要全放在一起炒,因为种类不同的野生蘑菇混炒容易发生化学反应,没毒的蘑菇也变成有毒的了。加工的时候一定要小心,像食用牛肝菌,最好的办法就是先煮熟一下,把毒性减低,以减少中毒发生的可能性。

3、去市场买蘑菇时,最好买曾吃过的,没发生任何危险的蘑菇,买来后应炒熟炒透后再吃。

4、吃蘑菇时不要喝酒。有的野生蘑菇虽然无毒,但含有的某些成分与酒中的乙醇发生化学反应,生成毒素引起中毒,因此,食用野生蘑菇时最好不要饮酒。

五、食用野生蘑菇中毒后自救方法

吃完蘑菇后如感不适,有恶心、头晕、呕吐、看东西不明或幻视、幻听症状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

2、及时前往医院治疗,万一来不及就医,应立即采用简易的方法和容易找到的药物,进行催吐、洗胃、导泻或灌注处理,可大量饮用温开水或稀盐水,然后用汤勺等硬物质东西刺激其喉部,尽快排除体内尚未被吸收的残留蘑菇或减缓有毒物质的吸收,从而减轻中毒程度,防止病情加重。

3、让患者饮用少量盐糖水,补充丢失的体液,防止中毒者脱水导致休克。

4、对已昏迷的患者不要强行向其灌水,防止窒息。

5、保留野生蘑菇样品供医疗专业人员救治参考。

 

附件:国家食药总局关于野生毒蘑菇的风险提示

附件原文链接:http://www.sfda.gov.cn/WS01/CL1680/1550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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