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符合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条件的儿童可领取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
孤儿 ![]()
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指具有我县户籍,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以上儿童指年龄未满18周岁。
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
1、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或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乡镇人民政府对儿童父母情况进行查验,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儿童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确认;
3、县级民政部门作出确认,对认定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
孤儿申请所需材料
1、孤儿及监护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孤儿近期1寸免冠照片3张;
3、孤儿本人社保卡复印件(需标注银行账号、开户行并按手印);
4、孤儿失去父母的有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其中:
(1)父母死亡的: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户口本销户页或证明,或医疗卫生单位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殡仪馆出具的孤儿父母遗体火化证;
(2)查找不到父母或父母失踪的: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踪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查找不到父母的证明;
5、监护人资格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如相关判决书、调解书、协议、公正文书、居(村)委会证明材料等)。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申请所需材料
1.儿童本人、父母及监护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儿童近期1寸红(或蓝)底照片3张;
3.儿童社保卡复印件(需标注银行账号、开户行并按手印);
4.监护人资格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如相关判决书、调解书、协议、公证文书、居(村)委会证明材料等);
5.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父母情况有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死亡的:指自然死亡或者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提供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签发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死亡证),或殡仪馆出具的遗体火化证,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法律文书;
(2)失踪的: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踪法律文书;
(3)重病的:参照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评估有关规定,提供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材料;
(4)重残的:提供有效期内的一、二级残疾人证或三、四级智力残疾、精神残疾人证;
(5)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依据人民法院、公安部门或司法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认定,如人民法院出具的判决(决定)书,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羁押、拘留证明、《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
(6)失联的: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自公安部门受理报案之日起计算。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儿童父母失联查找情况回执单》,或《儿童父母失联情况认定表》,或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村(居)民委员会提出方案,经乡镇人民政府查验后报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联席会议研究确认;
(7)被依法撤销监护资格的: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需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判决书;
(8)被遣送(驱逐)出境的:指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或公安部门遣送(驱逐)出境的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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