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提高我省2018年至2020年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18〕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粤民规字〔2019〕10号)相关文件要求,经县人民政府同意,从2020年1月起,我县集中供养孤儿最低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提高为1820元/月/人;散居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最低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提高为1110元/月/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按照我县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执行,标准为1110元/人/月。
特此通知!
阳山县民政局
2020年4月1日
扫码关注官方公众号
移动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