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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山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县城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告
时间: 2017-01-20 09:10    来源:阳山县发展和改革局(物价局)   点击: - 【字体:

 

阳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调整县城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告

 

各用水单位和个人: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经对县城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进行了调价前的相关工作,报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县城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县城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对象及范围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

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并已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对持有《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居民,暂缓征收污水处理费。

二、调整后的县城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

居民由现行每吨0.8元(按用水量90%计征)调整至每吨0.85元,非居民由现行每吨0.8元(按用水量90%计征)调整至每吨1.2元。

三、停止执行县城污水处理费暂免征收政策 

停止执行原广东省物价局、环境保护局、财政厅、建设

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大我省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实施力度的通知》(粤价[2008]257号)中关于暂免征收的大、中、小学校和公立医疗机构、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污水处理费的政策,按照其用水分类采用相应污水处理类别进行征收。

四、加强征收力度和自备水源管理

    污水处理费根据实际用水量按月计征。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以水表显示的量值为准。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已安装计量设备的,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

五、县城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办法按《污水处

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调整后的县城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县城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从201711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阳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7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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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1-20 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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