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各有关单位:
现将《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 清远市财政局转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我省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清发改价格函〔2024〕18 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我省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pdf
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清远市财政局转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我省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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