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宏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阳山分公司:
你公司报来《阳山县人民医院停车场收费申请》收悉。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粤府办〔2018〕11号)和《清远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清发改规〔2018〕2号)有关规定,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机动车停放设施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为缓解就诊病人停车难问题,经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成本调查测算,现就阳山县人民医院配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附件所列标准执行(详见附件)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按服务对象及非服务对象实行差别化收费。服务对象是指到医院就诊的病人(含病人的探视者)所乘坐或自驾的车辆;其他车辆为非服务对象车辆。
三、服务对象车辆甄别方法
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者,其所乘坐或自驾的车辆视为服务对象车辆:
(一)门诊病人(含病人的探视者)凭当日收费收据或当天已收费的治疗单、注射单、手术单、检验单及医院认可的可视为服务对象车辆的其它凭证(单位统一体检的凭体检中心盖章确认)。
(二)住院病人(含病人的探视者)凭入院当日的按金单、出院当天的收费收据、两日内的日结清单及医院认可的可视为服务对象车辆的其它凭证。
除上述两种情形的车辆外,其它车辆视为非服务对象车辆。
四、实施收费时,应当实行明码标价,在停车设施入口处及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设置收费公示牌,标明收费对象及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免费停放时限、投诉举报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
五、本收费标准自2021年4月30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期满前3个月由中标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成本资料向我局重新申报核定收费标准。执行期间如有新的政策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阳山县人民医院配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doc
阳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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