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发改价格函〔2020〕1号
关于明确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水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阳山县南阳供水有限公司: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我局于2020年4月15日印发了《关于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水价格问题的通知》(阳发改价格〔2020〕6号),要求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非居民生活用水(行政事业、消防、环卫、绿化用水除外)、特种用水价格(不含污水处理费)均下调10%。根据执行中反馈的情况,经请示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符合执行阶段性降低价范围,且原已按对应用水类别水价结算的,不需用水户凭有效营业执照(或副本)申报办理,由供水企业(单位)按当月抄见水量直接优惠结算。对本通知下发前符合执行阶段性降价范围,应优惠而未办理优惠结算的,供水企业(单位)应及时落实补办优惠结算。
二、属以下两种情形的用水户,由用水户于2020年12月30日前凭有效营业执照(或副本)向供水企业(单位)申报办理优惠结算:
1、在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新增或变更用水性质,而未有及时确定用水类别的用户。
2、存在混合用水的,供水企业(单位)与用户暂时未能协商确定各类用水比例的。
三、各供水企业(单位)要积极主动服务,对非居民用水户做好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水价格政策的宣传解释和告知工作,简化操作流程,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同时,自觉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请各乡镇人民政府、阳山县南阳供水有限公司于7月5日前将附件《2020年阶段性降水价优惠情况》填写好报我局。报送方式:加盖电子章后通过OA报送或盖章后扫描报送我局电子邮箱。
五、其他事宜仍按阳发改价格〔2020〕6号文规定执行。
附件:1.2020年阶段性降水价优惠情况
2.关于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水价格问题的通知
阳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6月30日
抄送:县政府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水利局
附件2:关于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水价格问题的通知(阳发改价格〔2020〕6号)有章.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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