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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环境保护局 |
清环函〔2018〕728号
关于停止发放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通知
各县市区环保局、标志发放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及环境保护部、公安部、国家认监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要求,环保部门不再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自2018年7月1日起停止对新注册登记的及在用的车辆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在我市范围内行驶的本地和异地号牌机动车所有人无需申领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二、继续执行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制度。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依法进行机动车排放检验,机动车排放检验周期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一致,免于安全检验上线的车辆不进行排放检验。
三、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严格落实机动车排放检验标准要求。
四、我市对黄标车限行查处以黄标车电子数据为准。
五、请各县(市、区)环保局做好公众告知相关工作。
2018年6月22日
清环函〔2018〕728号
关于停止发放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通知
各县市区环保局、标志发放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及环境保护部、公安部、国家认监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要求,环保部门不再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自2018年7月1日起停止对新注册登记的及在用的车辆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在我市范围内行驶的本地和异地号牌机动车所有人无需申领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二、继续执行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制度。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依法进行机动车排放检验,机动车排放检验周期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一致,免于安全检验上线的车辆不进行排放检验。
三、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严格落实机动车排放检验标准要求。
四、我市对黄标车限行查处以黄标车电子数据为准。
五、请各县(市、区)环保局做好公众告知相关工作。
2018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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