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环罚决字〔2018〕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阳山县小江镇陈金荣养殖场:
营业执照注册号:441823**********
法定代表人:陈金荣
身份证号码:441823************
详细地址:阳山县小江镇塘冲村委会松木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18年3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养殖场现场检查,经查你养殖场清污分流废水存在外排现象,储液池防渗膜有破洞,存在废水渗漏现象。经清远市中能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养殖场渗出废水进行采样检测,根据《检测报告》(报告编号:TR1803188)结果显示该养殖场下游100米处水样的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数值超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Ⅲ类标准限值。
上述违法事实有2018年3月29日阳山县环境监察分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调查询问笔录》;《限期改正通知书》(阳环监限改字[2018]36号);2018年4月8日《检测报告》(报告编号:TR1803188);现场检查相片资料等证据。
你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二十条有关规定。
2018年6月6日,我局向你养殖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阳环罚告字〔2018〕3号),你养殖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陈述和申辩的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一条有关规定,对你养殖场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经报请阳山县人民政府批准,责令立即停止养殖场猪只养殖。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养殖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阳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邮政编码:513100
联系电话:0763-7805413
地 址:阳山县人民防空大楼(县武装部南侧)三楼
阳山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6月11日
抄送:阳山县人民政府、小江镇人民政府
阳环罚决字〔2018〕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阳山县小江镇陈金荣养殖场:
营业执照注册号:441823**********
法定代表人:陈金荣
身份证号码:441823************
详细地址:阳山县小江镇塘冲村委会松木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18年3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养殖场现场检查,经查你养殖场清污分流废水存在外排现象,储液池防渗膜有破洞,存在废水渗漏现象。经清远市中能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养殖场渗出废水进行采样检测,根据《检测报告》(报告编号:TR1803188)结果显示该养殖场下游100米处水样的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数值超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Ⅲ类标准限值。
上述违法事实有2018年3月29日阳山县环境监察分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调查询问笔录》;《限期改正通知书》(阳环监限改字[2018]36号);2018年4月8日《检测报告》(报告编号:TR1803188);现场检查相片资料等证据。
你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二十条有关规定。
2018年6月6日,我局向你养殖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阳环罚告字〔2018〕3号),你养殖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陈述和申辩的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一条有关规定,对你养殖场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经报请阳山县人民政府批准,责令立即停止养殖场猪只养殖。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养殖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阳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邮政编码:513100
联系电话:0763-7805413
地 址:阳山县人民防空大楼(县武装部南侧)三楼
阳山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6月11日
抄送:阳山县人民政府、小江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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