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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 2018-08-24 16:19    来源:阳山县环境保护局   点击: - 【字体:

 

行政处罚决定书

 

阳山县黎埠镇加油站:

营业执照注册号:91441823**********

法定代表人:曾火耀

身份证号码:440227************

详细地址:阳山县黎埠镇黎埠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18年7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油站现场检查,经查你油站未经环评审核擅自增加一条95号汽油生产线,该生产线已建设完成。

上述违法事实有2018年7月30日阳山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分局执法人员制作的《阳山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相片》等证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2018年8月15日,我局向你油站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阳环罚告字〔2018〕6号),你油站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陈述和申辩的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有关规定:“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 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我局对你油站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在未完善环保审批手续前不得擅自投入生产或使用。

2、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四万两千元的百分之四处罚,罚款人民币1680元。

限你油站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阳山支行

   名:阳山县财政局

   号:4400176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油站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阳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邮政编码:513100

联系电话:0763-7805413

   址:阳山县人民防空大楼(县武装部南侧)三楼

 

                                                         阳山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8月24日

 

抄送:黎埠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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