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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 2018-02-28 00:00    来源:阳山县环境保护局   点击: - 【字体:

 

阳山县环境保护局文件

阳环罚决字〔2018〕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阳山县岭背镇人民政府(市政管理所):

.基本情况

你单位在黄屋村委会塘坳村小组323国道边建设的垃圾中转点,总占地面积约4亩,目前垃圾堆放面积约2.5亩,用于圩镇及周边几个村委会居民生活垃圾中转堆放,该垃圾中转点在2007年开始筹建,2007年下半年正式投入使用至今,未依法向环保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未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主体工程已投入使用。

2018年2月12日我局收到阳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阳检民(行)行政违监[2018]44182300002号},阳山县岭背镇黄屋村委会塘坳村小组323国道边垃圾中转点涉嫌污染环境等相关情况。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发现,你单位违法事实有2018年2月1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两份、《调查询问笔录》一份,2月13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现场照片资料等证据。

2018年2月23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阳环罚告字〔2018〕2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陈述和申辩的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环境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20万

2.根据《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要求,对阳山县岭背镇黄屋村委会塘坳村小组323国道边垃圾中转点已堆放的生活垃圾进行妥善处置,防止二次污染发生;

请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阳山支行

   名:阳山县财政局

   号:4400176110105089344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阳山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0763—7805413    邮政编码:513100

   址:阳山县人民防空大楼(县武装部南侧)三楼

 

 

                                                                阳山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2月27日

 

 

报送:阳山县人民政府、阳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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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18-02-28 00:00
来源:阳山县环境保护局

 

阳山县岭背镇人民政府(市政管理所):

.基本情况

你单位在黄屋村委会塘坳村小组323国道边建设的垃圾中转点,总占地面积约4亩,目前垃圾堆放面积约2.5亩,用于圩镇及周边几个村委会居民生活垃圾中转堆放,该垃圾中转点在2007年开始筹建,2007年下半年正式投入使用至今,未依法向环保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未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主体工程已投入使用。

2018年2月12日我局收到阳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阳检民(行)行政违监[2018]44182300002号},阳山县岭背镇黄屋村委会塘坳村小组323国道边垃圾中转点涉嫌污染环境等相关情况。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发现,你单位违法事实有2018年2月1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两份、《调查询问笔录》一份,2月13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现场照片资料等证据。

2018年2月23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阳环罚告字〔2018〕2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陈述和申辩的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环境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20万

2.根据《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要求,对阳山县岭背镇黄屋村委会塘坳村小组323国道边垃圾中转点已堆放的生活垃圾进行妥善处置,防止二次污染发生;

请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阳山支行

   名:阳山县财政局

   号:4400176110105089344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阳山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0763—7805413    邮政编码:513100

   址:阳山县人民防空大楼(县武装部南侧)三楼

 

 

                                                                阳山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2月27日

 

 

报送:阳山县人民政府、阳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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