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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 2018-08-24 16:17    来源:阳山县环境保护局   点击: - 【字体:

 

行政处罚决定书

 

阳山县江英镇陆仔埪温榜山铅锌矿

营业执照注册号:91441823**********

法定代表人:李林宝

身份证号码:432827*************

详细地址:阳山县江英镇群峰铁屎坪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18年6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企业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企业采矿项目环境保护配套设施未经环评验收投入生产,我局当日对你企业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阳环监限改字〔2018〕145号)要求你企业采矿项目环境保护配套设施在一个月内完成验收,7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时,你企业仍未完成采矿项目环境保护配套设施环评验收。

上述违法事实有2018年7月31日阳山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分局执法人员制作的《阳山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限期改正通知书》(阳环监限改字[2018]145号);现场检查相片资料等证据。

你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十七条、十九条有关规定。

2018年8月17日,我局向你企业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阳环罚告字〔2018〕5号),你企业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陈述和申辩的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环境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有关规定。对你企业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罚款人民币20万元。

2. 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采矿项目环境保护配套设施的验收。

请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阳山支行

   名:阳山县财政局

   号:4400176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企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阳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邮政编码:513100

联系电话:0763-7805413

   址:阳山县人民防空大楼(县武装部南侧)三楼

 

 

                                                                    阳山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8月24日

 

抄送:江英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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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阳山县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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