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环罚决字〔2018〕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阳山县江英镇江英加油站:
营业执照注册号:91441823**********
法定代表人:周文勇
身份证号码:441823************
详细地址:阳山县江英镇企山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18年9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位于江英镇企山村的加油站现场检查,经查你加油站未经环评审核擅自增加一条95号汽油生产线,该生产线已建设完成。
上述违法事实有2018年9月11日阳山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分局执法人员制作的《阳山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相片》等证据。
你油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2018年9月30日,我局向你油站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阳环罚告字〔2018〕9号),你油站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陈述和申辩的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有关规定:“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 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我局对你油站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在未完善环保审批手续前不得擅自投入生产或使用。
2、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83500元的百分之二罚款,罚款人民币1670元。
限你油站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阳山支行
户 名:阳山县财政局
账 号:4400176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油站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阳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邮政编码:513100
联系电话:0763-7805413
地 址:阳山县人民防空大楼(县武装部南侧)三楼
阳山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10月15日
抄送:江英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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