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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 2018-08-24 16:15    来源:阳山县环境保护局   点击: - 【字体:

 

行政处罚决定书

 

阳山县恒大碳酸钙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91441823**********

法定代表人:黄荣翔

身份证号码:440227************

详细地址:阳山县城南开发区飞鸢工业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18年5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厂现场检查,经查你厂的沉淀池水位已满,沉淀池废水有外排,外排废水浑浊。经阳山县环境监测站对你厂外排废水进行采样检测,根据《监测报告》{报告编号:(阳山)环境监测(水)字〔2018〕(32)号}结果显示你厂外排废水PH、化学需氧量、悬浮物超出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26-2001)相关要求。

上述违法事实有2018年6月7日、8月1日制作《阳山县环境环保局调查询问笔录》;《限期改正通知书》(阳环监限改字[2018]112号);2018年5月23日阳山县环境监测站出具《监测报告》{报告编号:(阳山)环境监测(水)字〔2018〕(32)号};现场检查相片资料等证据。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

2018年8月15日,我局向你厂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阳环罚告字〔2018〕4号),你厂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陈述和申辩的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吊销其排污许可证,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厂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10万元。

限你厂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阳山支行

   名:阳山县财政局

   号:4400176110105089344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阳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邮政编码:513100

联系电话:0763-7805413

   址:阳山县人民防空大楼(县武装部南侧)三楼

 

 

 

                                                                 阳山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8月24日

 

抄送:阳城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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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阳山县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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