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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 2018-10-29 15:05    来源:阳山县环境保护局   点击: - 【字体:

 

阳环罚决字〔2018〕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阳山县七拱镇镇南机砖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441823**********

法定代表人:黄秋兵

身份证号码:441823************

详细地址:阳山县七拱镇塘坪村委会背后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18年8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砖厂检查,经查,你砖厂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建设一条制砖生产线,生产线已投入生产。该条生产线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噪声未经治污设施处理直接向外排放。2018年8月23日、29日阳山县环境监测站对你砖厂产生的噪声进行监测,根据《监测报告》{(阳山)环境监测(声)字〔2018〕第(03)号、(阳山)环境监测(声)字〔2018〕第(04)号}显示,你砖厂噪声超出《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

1.2018年8月10日阳山县环境监察分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调查询问笔录》;2.阳山县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阳山)环境监测(声)字〔2018〕第(03)号、(阳山)环境监测(声)字〔2018〕第(04)号}。3.现场检查相片资料。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本省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禁止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2018年10月23日,我局向你企业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阳环罚告字〔2018〕8号),你企业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陈述和申辩的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以及《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排放污染物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吊销其排污许可证,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相关规定,对你企业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经报请阳山县人民政府批准,责令立即停止建设项目(水泥砖生产线)生产或者使用,停止污染物排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企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阳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阳山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邮政编码:513100

联系电话:0763-7805413

   址:阳山县人民防空大楼(县武装部南侧)三楼

 

 

                                             阳山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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