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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注销《排污许可证》的公告
时间: 2023-12-06 09:44    来源:本网   点击: - 【字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的规定;以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的规定;以及《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条第一款,“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核发环保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注销手续,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的规定。

       我局依法对以下单位《排污许可证》予以注销,相关信息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示。

       特此公告。

序号

排污单位名称

被注销排污许可证编号

注销原因

1

阳山叶唐建筑投资有限公司

91441823MA533P6H0R001V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六十日届满。期间如有异议请向我局反映,逾期视为无异议。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联系地址:清远市阳山县人民防空大楼3楼行政审批股,邮编:513100,联系电话:0763-780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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